教育部部署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严厉打击“高考移民”******
中新网1月19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19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出部署。《通知》强调,持续促进高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严厉打击“高考移民”;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推动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通知》要求,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高考改革等工作,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通知》重点强调了五方面工作要求。一是全力保障考试组织安全平稳。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有关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统筹做好考试防疫工作。
二是持续促进高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严格开展报名资格审核,严厉打击“高考移民”。
三是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扎实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推动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持续深化考试内容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深入实施强基计划试点工作,优化招生程序,严格选拔标准,加强招生培养联动。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
四是切实加强招生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招生信息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涉考培训机构治理,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力度。
五是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加强招生宣传规范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采取多种形式为考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